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说明
前 言
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突破园区,聚力招引”的重大战略部署,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而设立的公益性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公司提供创业场所,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创业就业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一、基地概况
孵化基地依托聊城路公租房改建而成,集创业孵化、公租居住、众创空间于一体,首期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拥有80套房间作为入驻公司的创业用房,另有多功能厅、服务大厅、众创空间、网络孵化区等共享服务区域,可以同时入驻80个创业项目、32个创业孵化公位,带动就业400余人。
孵化基地位于日照市新市区烟台路与聊城路交汇处,北依丝山、庙山,东邻日照大学科技园,交通便利,环境清新幽静,文化科技氛围浓厚,人才资源丰富,创新创业环境优越。
孵化基地改建投资90万元,于2016年5月份开业运营。
二、组织机构
1.设立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设在日照市创业指导中心。
领导小组是创业孵化基地的领导机构,负责孵化基地及在孵公司的政策扶持、创业辅导、中介服务、专业技术支撑、融通资金、培训与交流等服务项目,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逐步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为在孵公司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2.领导小组根据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下设叁个管理部门,即综合办公室、项目开发部、公司服务部。服务职能如下:
综合办公室:综合协调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的维修,办公场所租用,物业管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开发部:负责招引公司进入孵化基地,对入驻公司进行项目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搜集、筛选、完善项目库建设。为进入孵化公司提供所需要的创业项目,负责招商引资。
公司服务部:负责协调解决公司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与各中介机构联系,为公司提供会计、法律、人事代理,创业培训等服务。对入驻公司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提供诊断服务,负责对做大的公司向孵化基地外过渡。
3.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
孵化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基地的咨询、指导机构。对入驻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可行性报告;对入驻实体进行创业教育和经营管理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具有就业教育经验的专家,聘请的成功公司家和政府官员联合组成,定期举办创业论坛,进行创业指导、创业评估。并通过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广泛的公司关系,参加各种创业就业会议。
叁、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打造规范化创业载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包括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定 位
第叁条 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场所、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在全市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为主要特征,以适合在楼宇内经营的项目为主体,搭建集政策扶持、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叁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孵化基地领导小组是孵化基地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孵化基地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执行孵化基地决议,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基地的各项措施,负责孵化基地内公司和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孵化基地建设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引进、管理及服务,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孵化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孵化基地领导小组设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孵化基地设顾问委员会,邀请我市教育、金融、法律、工商管理、公司营销、风投机构等方面专家,以及相关部门同志为顾问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孵化基地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项目开发部、公司服务部。
第九条 孵化基地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涉及孵化基地公司和开发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相关经济管理事项,必须经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对其功能、资质、资金状况进行审核,经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
第四章 功能与运行模式
第十条 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1. 为孵化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1)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和孵化公司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孵化公司办理开业手续等成立公司事宜及其他业务。
(3)为创业带头人及孵化公司聘用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接转党组织关系,提供劳动保障事务等人力资源相关服务。
(4)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
(5)开发和对接创业项目,引进投融资服务。
(6)提供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公司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行销等咨询服务;为入驻公司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
(7)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公司申请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2.开展创业教育和指导培训。
(1)组织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公司管理业务培训
(2)开展创业教育,建立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3)积极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师资培训。
(4)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和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的运行模式
1.入驻公司的孵化期一般为2年,孵化期满的公司,离开孵化基地独立经营。原则上不得延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提出申请,经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延长期内,孵化基地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
2.实行创业公司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的管理方式。
第五章 公司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入驻孵化基地,需满足下列条件:
1、驻日照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及毕业五年内未就业(或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算起),由毕业生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主要以从事电子科技、信息技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港口物流、海洋装备、现代家庭服务、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业态的科技型、创新型现代公司以及符合日照产业特点的其他项目。
3、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创业团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记录。
4、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其他适合楼宇型创业的项目。
6、已经创业的毕业生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其创业项目应处于初创期(即创业两年以内)或已确立创业项目且创业计划书较为成熟但尚未注册。
7、商贸、物流、家庭服务公司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公司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8、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入住条件。
已被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吸纳就业的大学生,不在入驻扶持范围内。在各级创业比赛中获奖的及就业困难大学生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叁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可按以下程序申报,由孵化基地予以认定:
1、提出申请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3)、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基本资料。已创办公司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
2、初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受理入驻申请后,对相关资料(包含: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进行初审
3、答辩、评估
由创业孵化基地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家团,对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公司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服务。
4、审核批准
将评估通过的公司,报送市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5、签订协议
经市就业主管部门最终审核通过后,由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同申请入驻公司签订入孵协议。
第六章 入驻公司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的具体管理制度,开展对入驻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入驻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工商、税务、卫生、安全、公安等部门对入驻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不服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管理或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的入驻公司,可收回场地,终止孵化协议。
第七章 入驻公司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入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
1、入驻公司孵化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2、入驻公司孵化期满,提出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第十八条 入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申请退出:
1、入驻公司虽然在孵化期内,但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自身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有意愿退出的,可自行申请退出;
2、入驻公司虽然在孵化期内,但因自身原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的,可自行申请退出。
第十九条 在孵化期内,入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可终止孵化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
1、孵化协议签订后持续2个月没有进行实质性经营运作。包括:未招聘必要工作人员的、公司申请项目没有实质性实施的、在孵化期内连续多日未进行经营的;
2、未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所用场地用途的;
3、拖欠所用孵化场地水电费、取暖费达到2个月,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2次书面催缴仍不缴纳的;
4、孵化期满,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2次书面督促后,未提出续约,也没有给与必要解释的;
5、被工商行政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6、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7、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八章 扶持与考核
第二十条 孵化基地将积极协调,使入孵公司享受省、市鼓励公司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孵化基地的审核标准,对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公司进行考核,确定孵化公司毕业、结业、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的标准。
第九章 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或引进创业资金,采用考核、分期资金投入、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孵化基地孵化公司从事技术创新等创业活动。
第二十叁条 鼓励孵化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孵化基地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基地内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孵化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六条 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孵化公司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开放。
第十章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 境内外有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孵化基地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公司。
第二十八条 孵化基地内的孵化公司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经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第十一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孵化公司及其相关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孵化基地管理部门投诉。
第叁十条 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叁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叁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孵化基地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叁十叁条 本办法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财务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创业项目经营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创业孵化基地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个入驻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二条 入驻公司需建立账册,做好公司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成本管理工作。
第叁条 按照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基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入驻公司需编制财务月报表,将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税费、利润等情况定期上报。
第四条 入驻公司的货币收入和支出必须入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逐笔记录、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五条 为确保现金安全,入驻公司的大额现金收入应予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非营业时间入驻公司的办公室内不留现金。
第六条 加强发票管理,发票是单位提供服务或从事经营活动所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根据不同经营形式,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商品进货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记账凭证。
第七条 应收账款要及时收回。
第二章 基地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创业孵化基地一切收支均纳入财务核算,不得超指标、超范围使用费用。
第九条 经费报销需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交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复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报销。
第十条 领导小组设独立审计人员,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对经费使用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督促纠正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务科,负责孵化基地的财务工作。
第十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科应在金融部门为孵化基地建立单独账户。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人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科应根据自身积累和当年收入状况,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
第十六条 财务计划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并通过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通过才能作为正式计划。
第十七条 年度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科应当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将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提交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
第十八条 根据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审核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九条 孵化基地资金实行报账出纳和签字控制制度。银行存款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严禁白纸条抵库。
第二十条 建立孵化基地备用金制度。孵化基地需在银行保留一定的备用资金,本款项非经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同意,不得动用。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所有的固定资产必须逐项登记入账,注明保管人和使用人。
第二十二条 孵化基地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
(一)各项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救灾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支出:基础设置建设支出、工作人员报酬及管理费支出、物业支出、其他支出等。
(叁)债权债务:个人和单位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借款和其他债权债务。
(四)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
第叁章 附则
第二十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孵化基地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安全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确保基地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服务部负责管理创业孵化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孵化基地正常办公时间参照政府规定作息时间执行,法定节假日的作息时间按管理办公室的具体通知执行。入驻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如需加班,需到孵化基地公司服务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加班期间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孵化基地内严禁外来人员留宿。
第叁条 落实防火措施。在办公、生活区域所配备的消防栓,不得挪作它用,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配备的各种灭火器,要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剂,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功能完备。
第四条 入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入驻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经常对公司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119”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坚守工作岗位,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完好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孵化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经营场所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明火装置,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器具,严禁吸烟。
第七条 严禁在基地内存放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
第八条 入驻公司必须做到离开孵化基地时关窗锁门,关闭电源。经常检查电灯、电器开关等设备的完好情况,如有损坏、异常现象或不安因素,应及时报请修理;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重大节日建立完善部门安全值班制度。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时刻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如有非常情况发生,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入驻公司应熟悉孵化基地的相关消防设施,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孵化基地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
第十一条 入驻公司要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坏公共设施者,孵化基地有权追究其责任;由于入驻公司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公司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卫生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公司服务部负责管理创业孵化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公寓楼公共区域由物业中心负责打扫。
第叁条 各入驻公司实行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创业孵化基地环境。
第四条 入驻公司应做好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将每日产生的垃圾集中存放在楼外垃圾存放处。
第五条 入驻公司应配合孵化基地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清洁,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及垃圾。
第六条 严禁在孵化基地内外、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贴各种招牌、广告等,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告的,应事先与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七、孵化基地工作电话
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0633-7970918
孵化基地领导小组项目开发部:0633-7970916
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公司服务部:0633-7970910